首页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九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任务计划应当与本省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