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