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以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目的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所生产车型中使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进行自测。经自测确定构成整车特征的,生… 第八条 备案车型应当是已经列入发展改革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 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备案的材料后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分送有关备案材料。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企业所在地海关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分别按各自职责实施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收到海关总署发来的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车型给予登记备案,并通知该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登记备案后,应当根据汽车零部件的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税款总担保的担保数额应当不低于企业月平均进口零部件需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