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收到海关总署发来的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及生产车型给予登记备案,并通知该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