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基本概况;
备案车型年度生产计划;
备案车型的零部件分类和价格比例清单;备案车型的总价和国产件、进口件的分项价格(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
备案车型全部采购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及供货品种清单;
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证明。
企业基本概况;
备案车型年度生产计划;
备案车型的零部件分类和价格比例清单;备案车型的总价和国产件、进口件的分项价格(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
备案车型全部采购件的国内和国外供应商及供货品种清单;
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