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 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并按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客户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八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保证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