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