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