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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家实行进口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机电产品,必须事先获得相关许可证书。 第三十三条 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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