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