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机电产品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机电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