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