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复出口的;

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并用于复出口的;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和广告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