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细则: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