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完整的保证培训质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系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练员、理论教员等专职师资力量,理论教员必须具有与汽车专业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教练车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有足以满足学习驾驶的场地、停车场和授课教室;
有与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教学辅助用具(包括车辆构造挂图、模型、零件实物等)和教学设备、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