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与学员双方监督落实学时的制度。学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驾驶操作小时:
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
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
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
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
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
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
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
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