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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与学员双方监督落实学时的制度。学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驾驶操作小时:

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

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

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

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