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机动车驾驶员接受考试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