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考试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被记满12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