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考试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需要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