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