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