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七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应当以电子文件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