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登记档案电子化,机动车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车辆管理所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时不需要留存原件的证明、凭证,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