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进口机动车:

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