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 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 第九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