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抵押登记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