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