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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四节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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