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