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