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二节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