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