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注册登记的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