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