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