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