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