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