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