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犯遇有直系亲属病重、死亡以及家庭发生其他重大变故时,经所长批准,可以准许其回家探望及处理,在家期限最多不超过七天,必要时由人民警察护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