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与管理教育或办案无关的人员泄漏。 对未成年犯的采访、报道,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且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