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犯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可以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可准许其与亲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