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未成年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通电话,必要时由人民警察监听。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