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未成年犯的刑期、犯罪类型,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根据未成年犯的改造表现,在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收受物品、离所探亲、考核奖惩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处遇。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