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男犯、女犯,应当分别编队关押和管理。未成年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少数民族未成年犯较多的,可单独编队关押和管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