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收监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在五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