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收监外,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