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离室、心理辅导室、监控室、厨房、食堂、值班室等功能区域,配备符合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要求和适应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机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已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每日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熟知机构内未成年人情况,按照规定开展巡查…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截留、克扣、私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业务档案,妥善收集和保存未成年人从进入机构、驻留机构到离开机构全过程形成的相关业务材料,做到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和配备工作人员,并落实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卫生、消防、特种作业等准入类职业的专…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