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已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每日值班人员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熟知机构内未成年人情况,按照规定开展巡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及夜间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状况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各公共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各公共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