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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业务档案,妥善收集和保存未成年人从进入机构、驻留机构到离开机构全过程形成的相关业务材料,做到一人一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