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变更事项,以及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该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引用法条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