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章程;

变更10%以下股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