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章程; 变更10%以下股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对于上述变更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纠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